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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来源:注册食品公司  时间:2018-12-13 09:13:18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支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则准予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就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两点:

  (一)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时准予扣除“。

  在掌握上述政策时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全体员工的范围

  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如果是“部分员工”,则不可以扣除。其中对“全体员工”的理解和企业所得税法上认可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象的范围是一致的。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明确雇员是“因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而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投资者、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度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上述雇员的判断可以参考会计上的认定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就职工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劳务用工人员。

  以上所称“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2.工资总额的含义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解释进行认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上认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八项。即⑴基本工资;⑵奖金;⑶津贴;⑷补贴;⑸年终加薪;⑹加班工资;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⑻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注:上述⑴至⑺项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2款的明确规定,⑻项为《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

  在对上述工资薪金项目细化上,应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掌握。

  ⑴基本工资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一般包括两类,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①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⑵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上述所称“年终奖”,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1条)进行了解释:“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发放的年薪和实绩效工资办法发放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②节约奖;

  ③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

  ④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⑤其他奖金

  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5条)规定,其他奖金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⑶津贴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师津贴),年功性津贴(就是职工在业期限内,按年工龄长短发放补偿的津贴或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

  ⑷补贴

  补贴是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

  ⑸年终加薪

  ⑹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又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按照合理工资薪金判断标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的下列支出:

  ⑴职工福利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统计局1号令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⑵职工教育经费、⑶工会经费以及⑷养老保险费、⑸医疗保险费、⑹失业保险费、⑺工伤保险费、⑻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⑼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费不属于;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另外要判断单位性质,看是企业还是事业。企业单位企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还要详细查看单位年金方案,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

  3.税前扣除政策衔接

  从2008年1月1日起按5%掌握,2008年以前仍按老规定办理。即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标准外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明确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如果再联系《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对企业而言,超标准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则将面临纳税调整风险;

  2.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即使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由企业负担,应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负担,还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3.个人负担的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在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第3项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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