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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来源:注册食品公司  时间:2019-01-07 09:48:26

  注册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在准备创业时要遇到的第一个与自己专业无关的晦涩名词,也是第一个要与新公司合规化发生关联的事项。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

  现在注册公司都是认缴制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可以说本来就有认缴制而没有实缴制,把认缴补足了就是实缴。比方说您认缴了200万,但是只缴了50万。这五十万就是实缴。

  现在,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注册资本也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意味着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土豪随意!

  工商注册实缴与认缴到底有什么区别?

  1、首先,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不足之处就是具有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将剩余的资金全部缴清才行!

  2、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这个方式好处在于一开始就解决,今后不必承担缴纳资本,发生任何债务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要求。

  注册资本是企业初创时期的实力体现,以前的规定过于关注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这其实毫无必要。公司注册资本只代表初创时期的实力,而经营的好坏会导致企业实际资产的变化,而一个企业实际所拥有的资产反应的是它得偿债能力,因此,注册资本并不代表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实际资产才是。

  不用实缴了,注册资本还有什么用啊?

  第一 认缴不代表不缴,只是把时间延长至你的经营年限之内,到期之前必须实缴到位

  第二 注册资金是你承担有限责任的标准,注册资金是多少就要承担多少有限责任

  第三 有很多行业的特殊要求是要注册钱就要资金到位验资的

  第四 注册资金确实是衡量公司实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第五 如果不缴的话,企业会进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

  认缴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初创时资金的问题,门槛变低,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该履行的责任还是要履行的,该交的钱还是要交的。即使不需要验资,注册资本也不应随便填写,因为注册资本需要在公司经营期间交齐,所以在填写注册资本的时候一定要量力而为。

  工商部门除了在公司设立及工商年检时要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外,在公司日产经营中,也要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监管。

  对抽逃出资的查处,是工商部门对注册资本进行监管的重中之重。抽逃出资最普遍的是股东借款,对于股东借款如何定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中指示:“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股东借款,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它是否具备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借款手续合法、借贷内容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如果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不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不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没有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如白条抵库)的,都是抽逃出资行为,应予立案查处。

  新《公司法》对最长出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公司的最长出资期限是2年,投资公司的最长出资期限是5年。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有可能虚假出资,监督分期出资的落实,就是履行我们工商部门对社会的责任。

  一、认缴出资额

  1.、对特定行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拍卖企业、旅行社、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参见附件)。此类企业均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注册资本(金)以许可文件为准。

  2、建筑业、国际货运代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类、集团母公司、市场专营企业以及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所从事行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仍按现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二、出资方式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对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人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以外的方式出资的,暂不予以办理登记注册。对以股权作价出资组建集团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局将另文规定具体操作程序。

  2、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不得作价出资的方式以外,以下实物亦不得作为出资办理登记: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3、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不要求每位投资人均应在其出资额中按此比例缴纳货币资金。

  4、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受上款规定限制。其中,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5、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经营范围项下的标注应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描述为“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且不再作进一步细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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